游戏侵权如何判定 什么样的游戏算是侵权?达到下面三点中其中一个就算是侵权

小编 数码极客 95 0

什么样的游戏算是侵权?达到下面三点中其中一个就算是侵权

大家好,我是海底蛟龙4解说,今天向大家分享一下什么样的游戏算侵权这个问题。

抄袭、盗版、侵权等行为都是非常不好的行为,我们要摒弃这一类的游戏,毕竟,他们盗取了原创者辛辛苦苦制作游戏的心血,所以即使抄袭、侵权的再好,我们也要抛弃盗版,不能玩,毕竟正版游戏是需要支持的,这样的话才会有越来越多的正版游戏保留下来。

1.代码相似度大于65%

当代码相似度达到了65%以上的时候,这个就算是抄袭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相似度35%到50%是借鉴,相似度50%到65%是模仿,相似度65%到80%之间这是抄袭,相似度大于80%这就是严重抄袭,懂了以上的内容之后,我们就可以回答接下来的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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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游戏内容非常像

如果两款游戏的游戏内容非常像,那么也属于侵权,有人说王者荣耀抄袭英雄联盟,这个没有定论,毕竟它们都是有自己原创的内容,而且内容也不是完全相似,所以谈不上谁侵权谁,如果游戏的主页面、玩法、规则、操作、材质大体上都一样的话,基本上就是侵权了,是不是啊某游戏。

3.没有取得版权

如果一款游戏的出版商制作了仿版,没有购买版权,这种游戏一般成为盗版,而前两者属于抄袭,而这三种全都又属于侵权。现在很多下载游戏的地方都出现了盗版,也就是广告很多、氪金、里面有病毒这类的,这种就是盗版,也是侵权的行为,所以大家要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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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抄袭和盗版都属于侵权,所以侵权真的非常令人讨厌,支持正版从我做起,像是我的世界这款游戏就是正版,我们要支持我的世界等很多正版游戏游戏,摒弃侵权的某游戏。

好了,这就是本期的文章内容,我是海底蛟龙4解说,喜欢的话点个关注。

朱玮洁 浅议网络游戏侵权的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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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前有《奇迹神话》抄袭《奇迹MU》,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00万元,后有《迷你世界》抄袭《我的世界》玩法规则,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00万元

在网络游戏侵权领域,一些问题的认定在司法层面没有达成一致,比如网络游戏的保护模式,游戏规则是否能纳入整体保护模式进行保护等等。本文结合司法案例,就网络游戏中侵权的相关判定规则做分析。

目次

一、网络游戏保护模式

(一)整体保护模式

(二)网络游戏各元素单独认定作品保护模式

(三)网络游戏源代码的保护模式

二、游戏规则在网络游戏中的保护

(一)游戏规则具体到何种程度属于表达

(二)游戏规则形成表达后能否依据整体画面保护模式获得

(三)游戏规则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三、网络游戏整体保护模式的侵权判定规则

(一)元素比对+整体感知

(二)元素比对

(三)以游戏整体视听表达来判断

四、结语

一、网络游戏保护模式

对于网络游戏的保护模式,司法实践中有三种保护模式,一种是将网络游戏采用整体保护的模式,第二种是对网络游戏各要素单独保护模式,第三种是对网络游戏源代码的保护模式,本文对这三种模式进行分析。

(一)整体保护模式

整体保护模式是将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现为视听作品)进行保护。2021年6月开始实施的新《著作权法》取消了电影和类电影作品,取而代之的是视听作品,而新增的视听作品含义等于修法前的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总和。

所谓“游戏画面”,是指游戏程序自动或者应游戏用户操作指令,临时调取游戏中预设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素材片段,并借助技术设备实时呈现出的影像画面(常伴有声音),而游戏整体画面是指游戏运行后形成的全部游戏画面的整体[1]。

从“奇迹MU”[2]游戏侵权案的判决起,法院在认定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的判决逐渐增多。但是,由于游戏有多种类型,比如RPG游戏,沙盒类游戏,FPS游戏,卡牌类游戏等。由于不同类型的游戏有不同玩法规则,所呈现的画面都会不同,即使是同一种类型的游戏,也可以由于创新元素的加入趋于不同。因而,并不是所有游戏的整体画面都能构成类电作品,对于游戏整体画面能否构成类电作品,需要个案认定。因此,在认定游戏整体画面是否构成类电影作品时,熟悉法院对此的认定考量因素就至关重要。

在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硕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3]中,法院认为原告的《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且无需对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的各类游戏素材作为游戏画面的组成部分做单独保护的必要,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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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迹MU》宣传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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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在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吾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4]中,法院在认定原告的《我的世界》是否构成类电影作品时,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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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世界》(左)与《我的世界》(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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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游戏各要素单独保护模式

在网络游戏侵权中,原告可将游戏中的各类元素单独作为作品进行主张侵权。对于游戏中的各类元素,根据各自特征,可主张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法院依据不同作品的类型分别进行认定。

例如,在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5]中,原告主张保护炉石标识、游戏界面、卡牌牌面设计、卡牌和套牌的组合、视频和动画特效五类作品,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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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游戏源代码的保护模式

在网络游戏侵权案中,网络游戏源代码可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进行保护,无论原告是主张整体保护模式还是元素单独保护模式,若网络游戏侵权还构成源代码抄袭,则可主张计算机软件作品侵权。

根据《计算机保护条例》第3条第(1)项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一个源程序只能转化成唯一形式的目标程序,但一个目标程序却有可能来自多种语言以及同种语言多种写法的源程序。也就是说,目标程序相同或近似并不等同于其源程序必然相同或近似。因此,在游戏侵犯计算机软件程序案件中,一般就被告游戏软件的源程序与原告游戏软件的源程序是否相同或近似进行比对。[6]

然而,若被告拒不提供被诉侵权游戏的源代码,则法院无法进行源代码比对。但是,当原告尽力举证后,若被告仍不提供其源代码进行比对,则被告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例如,在智乐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重庆梦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7]中,法院认为,原告的HOC游戏,与被告的三界魂游戏在程序文件方面,存在文件夹及其下级文件夹(文件)的文件命名格式相同,且原、被告游戏的登陆及运行界面,除页面背景图案及人物名称不同外,界面的主体框架和功能相似,“建立队伍”、“选择英雄”、“对阵列表”、展开小地图模式、返回游戏主页等等,所显示界面框架、栏目、提示内容以及“选项”的“操作”子界面、“聊天界面”等页面结构、名称、图标等相似。而且被告三界魂游戏软件的配置文件中,也出现了与原告公司相关的“gameloft”等内容。

在原告举证大量相似情形外,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就被告的三界魂游戏软件与原告的“HOC”游戏软件的源程序、代码及文档的内容等进行鉴定,并向法院提交了“HOC”游戏相关文档光盘和程序光盘、HOCSVN工作日志数据光盘等材料以供鉴定使用。而被告应当对其独立创作完成三界魂游戏负有举证责任,但被告并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从举证责任角度讲,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HOC”游戏软件著作权。

二、游戏规则在网络游戏中的保护

《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构思、系统,仅保护以文字、美术、音乐等各种有形的方式对思想的具体表达。 [8]

对于游戏设计本身是否构成作品应当以抽象概括的方式区分层次加以分析,一般同类游戏的基本玩法属于基础规则,属于思想范畴,不能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当事人主张游戏设计构成作品的,应当证明其所主张的游戏设计属于具体规则,且属于独创性表达,具体规则系在基础规则的基础上指引玩家行为的一系列机制及机制的组合,使得整个游戏的玩法与其他游戏相比具有个性或特质。[9]

(一)游戏规则具体到何种程度属于表达

游戏规则若过于抽象只能属于思想,那么游戏规则具体到何种程度才能构成表达,让我们来看看。

在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0]中,原告的《守望先锋》网络游戏规则的呈现大致可概括为五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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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所谓“换皮游戏”,其本质就是在全面改变第五层的游戏全部外部美术造型的基础上,保留对于第三层和第四层内容的抄袭,从而最大限度的简化最耗费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的核心游戏资源制作及功能调试阶段,直接实现游戏的逻辑自洽。

上述第三层和第四层设计架构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范畴,应当结合该类游戏的特点和玩家体验综合判断。

当玩家开始进入FPS游戏时,英雄人物的外观造型,地图上建筑的种类选择,建筑物的造型设计,色彩的运用等有美学效果的外部呈现均被淡化和抽离,地图的行进路线、射击点和隐藏点的位置选择、所选人物的技能在当局战斗中的优势和缺陷、自己和队友的人物选择搭配、对方人物的选择搭配以及血包的摆放等游戏设计要素被凸显。

而这些游戏设计要素,大部分存在于第三层的设计中,并且在第四层的资源串联里与游戏的规则融合。游戏规则通过以游戏设计要素为内核的游戏资源制作得以外在呈现,这种外在呈现即表达。因此,游戏地图的行进路线、地图进出口的设计、人物的类型、技能和武器组合等整体构成了对FPS游戏规则的具体表达。

(二)游戏规则形成表达后能否依据整体画面保护模式获得保护

对于整体画面保护模式能否保护游戏玩法规则,各法院观点不一,具体如下。

整体画面保护模式只能保护作为画面表达的游戏规则

在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吾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1]中,法院认为,对于游戏玩法规则范畴内已经形成独创性表达的那一部分内容,如其构成作品,也可能与游戏画面作为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有所不同,两者属于不同性质的客体,不可混为一谈。

以涉案游戏为例,游戏玩法规则的具体设计既有视听表达(如游戏资源/元素的平面图标、立体造型、动画特效等),也存在非视听表达内容(如游戏资源/元素的功能用途、获得方式、合成规则、数值属性等)。若简单、笼统地将画面表达与非画面内容合二为一,实则将性质不同的独创性表达在同一作品的范畴内予以等同替换,超出了游戏画面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整体画面保护模式保护的是连续画面,若有游戏玩法规则属于非画面内容,则不属于整体画面保护模式的保护范围。

游戏规则适用类电作品的整体画面保护模式

在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2]中,法院认为,游戏设计师通过游戏连续动态图像中的游戏界面,将单个游戏系统的具体玩法规则或通过界面内直白的文字形式或通过连续游戏操作界面对外叙述表达,使玩家在操作游戏过程中清晰感知并据此开展交互操作,具有表达性。

如前所述,在ARPG类电子游戏中,角色的选择、成长、战斗等玩法设置本身具有叙事性,依托游戏界面呈现的详尽的游戏玩法规则,类似于详细的电影剧情情节,游戏开发过程中通过绘制、设计游戏界面落实游戏规则的表达,与电影创作过程中依据文字剧本绘制分镜头剧本摄制、传达剧情具有一定相似性,可以说,以游戏界面设计体现的详细游戏规则,构成了对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是一种被充分描述的结构,构成作品的表达。

又如,在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3]中,法院认为,游戏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是构成游戏的核心,其通过游戏界面或连续动态画面呈现的具体表达也是玩家所感知的游戏主要内容,将该部分内容作为核心组成部分并对游戏整体适用类电作品法律规则予以保护 ,有利于实现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充分保护和实质保护。

(三)游戏规则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在游戏规则不能被《著作权法》进行保护时,原告可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游戏规则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审理和裁判并非扩展著作权保护范围,而是基于另外的法律价值和目标来综合考量被诉行为的正当性与否[14]。

在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吾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5]中,法院首先认定《迷你世界》整体抄袭了《我的世界》游戏玩法规则。其次,法院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认定被告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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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院认定被告抄袭原告游戏规则的行为有悖于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游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网易公司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网络游戏整体保护模式的侵权判定规则

网络游戏整体保护模式中,在判断侵权中的实质性相似时,法院对于侵权比对规则观点不一,让我们来看看。

(一)元素比对+整体感知

在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6]中,法院认为,认定在后游戏是否实质利用了在先游戏的独创性表达,应先判断两者单个子系统的特定呈现方式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再看整体游戏架构中对于单个子系统的选择、安排、组合是否实质性相似。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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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在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17]中,法院认为,涉案两款ARPG类手机游戏均具备结构庞大、复杂的玩法系统,认定在后游戏是否实质利用了在先游戏玩法规则的整体表达,应就玩法规则体系进行整体比对,先判断单个玩法系统的特定呈现方式上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近似,再看整体游戏架构中对于单个玩法系统的整体选择、安排、组合是否实质相似 。整体判断时不仅应当考虑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单个玩法系统的数量,还应考虑不同玩法系统对于游戏玩赏体验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属于游戏设计重点、游戏盈利点等因素以综合判断

再如,在上海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侠之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柏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侠之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18]中,法院认为,如果各种游戏规则与游戏情节相互结合,推动游戏的故事情节不断发展,表现出了特定的人物关系、任务主线、场景转换顺序和游戏效果等,情节足够丰富细致,有完整的个性化表达,那么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任务主线、情节结构和游戏效果等有机结合形成的整体,符合著作权法上的表达时,就应该予以保护。

这时所保护的就不是游戏规则本身,而是一系列游戏规则经过整合、编排后与游戏资源库的元素相结合所表现出来的内容。如果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这些相同或相似的内容,且达到一定数量、比例,足以使普通观察者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时,可以认定两部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元素比对

在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硕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9]中,法院认为,网络游戏的连续活动画面变化的是场景视角、角色动作等等,游戏地图、等级设置、角色技能、武器装备、怪物、NPC等元素是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基本固定的构成元素,这些元素的相似程度能够决定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相似程度 。经比对,两款游戏前400级三大角色剑士、魔法师、弓箭手的所有技能均与权利游戏中的部分技能相同或基本相同,而等级设置、角色名称及技能、地图场景、武器装备、怪物及NPC等方面均基本相同,足以认定两款游戏整体画面实质性相似。

(三)以游戏整体视听表达来判断

若游戏元素相似,不能直接推定游戏整体视听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要以游戏整体视听表达来判断。

例如,在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吾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中,法院认为,游戏开发者按照相同的玩法规则来设计游戏资源或元素时,可以形成不同的表达。两款游戏中存在多处游戏元素及其组合的设计相同、相似但画面表达却有较大差异的情形。

判断视听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应着眼于游戏视听表达来判断游戏整体画面是否实质性相似

除此以外,两款游戏中大量游戏资源/元素在平面图标、建模造型、动画效果上有较大差异,仅有个别相近,但两者基本参照现实中相应物品、动植物等的形象和动作所设计,各有独创性视听表达。两款游戏中工具箱/工作台、熔炼炉/熔炉、融合附魔箱/附魔台、修理台/铁砧等有单独操作界面,虽然展示的合成、烧炼、附魔或修理过程存在相似之处,但在美术形象及动画效果上有较大差异。综合来看,两款游戏整体画面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四、结语

综上所述,从上述案例可知,在网络游戏的保护模式中,主要有整体保护模式和各类元素单独保护模式,然而,现在大多数法院倾向于采取整体保护模式保护网络游戏。

在网络游戏规则抄袭的侵权认定中,对于游戏规则是否能构成表达进行保护需要个案认定,在暴雪娱乐有限公司的《守望先锋》被抄袭案中,法院从游戏规则的五个层面来详细论述游戏规则分别所属的抽象和具体的表达,给予之后司法判决不少启发。

在对网络游戏的整体保护模式进行侵权中的实质性相似的比对时,大部分法院还是采纳“元素比对+整体感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本文抛砖引玉,从司法判例中分析相关网络游戏的侵权判定规则,希冀对企业在游戏的维权过程中,以及各位同仁在办理相关案件中有所助益。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2021)粤民终1035号

【2】(2016)沪73民终190号

【3】(2016)沪73民终190号

【4】(2021)粤民终1035号

【5】(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3号

【6】(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46号

【7】(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46号

【8】(2020)沪73民终33号

【9】 (2020)沪73民终33号

【10】(2017)沪0115民初77945号

【11】(2021)粤民终1035号

【12】(2019)浙民终709号

【13】(2019)浙民终709号

【14】(2021)粤民终1035号

【15】(2021)粤民终1035号

【16】(2019)浙民终709号

【17】(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201号

【18】(2018)粤0192民初1号

【19】(2016)沪73民终190号

【20】(2021)粤民终1035号

作者:朱玮洁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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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侵权的认定边界在哪儿

原标题:网游侵权的认定边界在哪儿(主题)

武汉法院精准裁判规范产业发展(副题)

法治日报记者 刘欢 刘志月 通讯员 何佳磊 张梦捷

作为国内网络游戏重镇,湖北武汉拥有大量游戏公司以及游戏直播等衍生产业知名公司。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繁荣发展,网络游戏领域的侵权行为日渐增多,在破解游戏技术防范措施等传统侵权形式的基础上,出现了抄袭他人游戏元素、提供游戏“租号”服务等新型侵权形式。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高效发挥审判职能,在激励创新创造、促进文化繁荣、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持续深耕细作,形成了一套游戏类知识产权纠纷裁判思路,推动了涉网络游戏案件的高效审判。

网络游戏涉及游戏情节、人物、装备、道具等诸多元素。一款游戏走红后,不时就会有“搭便车”者抄袭游戏元素,企图在游戏市场“分一杯羹”。

在某两款游戏的侵权纠纷案中,武汉中院经审理发现,二者不仅在游戏类型、玩法、故事情节、架构等方面接近,在人物角色、装备、道具、技能等方面也存在大量相同或高度近似之处。

最终,法院判决侵权方停止游戏发行,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该判决准确认定抄袭游戏元素类侵权行为,充分保护了原创游戏开发者的合法权益。”武汉中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说。

有市场就有竞争,对在先游戏开发者的法律保护,并不意味着先行者可以“垄断”相关市场,阻碍他人进行同类游戏的开发。

在另两款游戏侵权纠纷中,一款在先游戏开发运营者多次向某款在后游戏开发运营者发送侵权警告函,要求后者立即停止侵权并关闭相关游戏网站。

但后者认为,该款游戏系自主开发,遂向武汉中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针对双方诉求,武汉中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两款游戏进行鉴定,结论为二者在游戏界面风格、角色设置、游戏玩法等方面存在不同。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在后游戏开发者的诉讼请求,确认不存在侵权。

“该判决的作出,一定程度上确定了游戏产品侵权认定标准,增强了游戏开发创作者的信心。”案件承办法官说。

为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正规发行的网络游戏应对游戏玩家身份作精准区分,并辅之以防沉迷系统。但现实中,有的平台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租号”“卖号”服务,以帮助他们实现“游戏自由”。

在一款游戏侵权纠纷案中,被告系某租号平台运营者,通过共享游戏账号的方式,供付费用户不受年龄限制畅玩游戏。

“法院认为,涉案行为干扰了实名认证机制,导致游戏防沉迷系统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经审理,武汉中院判决认定租号平台通过提供租号中介服务获取不当利益,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通过认定游戏租号行为的违法性,给相关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023年7月,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获评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

“网络游戏是新兴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我们紧跟时代发展,深入探究其中蕴藏的法理问题,以更公正、科学的司法裁判,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武汉中院相关负责人说。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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